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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复建需谨慎

2019-12-05  中国文化报  

  日前,据媒体报道,在重庆江北区,江北区级文保单位中华职业学校正在紧张复建中。在这之前,郑家院子、寸滩头塘驿站、龙章造纸厂办公楼旧圵等4处文保单位已经复建完成。

  北京曹雪芹故居复建,欲恢复其清式三进四合院;广东省文保单位广雅中学将复建其内的一处古建筑——莲韬馆;浙江丽水市启动处州孔庙复建项目……文物建筑复建蔚然成风,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公认的文件《威尼斯宪章》第15条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只允许把坍塌、掉落的还存在的原物归回到原来的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25条也明确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2条也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特殊情况不得不重建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甚至国务院批准。但是对于何为“特殊情况”?却没有详细规定。梳理近年来的文物建筑复建实例,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有比较充分的依据和资料,也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没有详实的资料记载,只是为了带动旅游发展的,比如山东章丘绣惠古城文旅项目中绣江书院、魁星楼等古建筑复建;之前拆掉原有建筑,后发现其独特文化价值再复建的,比如济南老火车站的复建;为惩罚违法拆毁行为,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复建的,比如北京梁林故居的复建。

  对于文物建筑复建,笔者认为当然不能一概否定,但是复建建筑的形制、结构、材料、工艺等,都要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要有可供考察和广泛共识的历史依据,而且要经过扎实的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还要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此慎之又慎复建之后的建筑,也要与文物区别开来:它依然不是“文物”,只是具有参考价值的仿古建筑。而对于官员出于政绩考虑,或者旅游开发,或者因当时“目光短浅”拆除后盲目恢复文物的复建,则实在没有必要。正如林徽因所言,重建永远不会是真的,不过是一个赝品罢了。

  诚然,有些文物的消失实属无奈,比如地震、暴雨等天灾原因,这些文物建筑是否就只能让人留在记忆中去怀念?如今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在充分研究和验证后,采用适当的现代技术和手段,对其“重现”,并进行阐释和展示。比如圆明园,很多人其实很希望看到曾经的“万园之园”的模样,有人也提出复建圆明园。然而,基于文物保护等考虑,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郭黛姮带领团队借助计算机三维复原等相关技术,数字“复原”圆明园场景,效果就很好。这种方式的文物“重生”,应该支持,值得称赞。

  据统计,全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超过1/4的文物保存状况堪忧。因此,与其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建造假文物,在已经消失了的东西上大费力气、大费周章,不如将其投入到现有文化遗存的保护中去。毕竟,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文化基因,蕴藏在真文物里,而不是假古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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