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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五大亮点

2019-12-05  国家文物局  
  在2019年岁末迎新之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了。作为曾经直接参与《意见》职称制度调研、文件起草和修改过程的课题组负责人,深感喜悦和荣幸。《意见》历时三年正式出台,期间汇集了文博行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位专家学者、各类专业人员的智慧和汗水。相信《意见》的出台必将有力促进文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调动文博行业各类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博事业的繁荣发展。

  《意见》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回应和解决新形势下文博行业职称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在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指导下,《意见》顺应时代发展,在解决难点痛点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回应,主要呈现以下五大亮点。

  一是统一调整和规范了文博行业的专业类别。近年来,我国文博事业蓬勃发展,各种新技术新领域不断引入,如网络数字技术已经广泛运用于文博行业,同时让文物资源活起来,讲好中国故事受到空前重视。原有的专业类别设置已不能充分体现和涵盖当前文博专业的发展变化。《意见》把文博系列专业统一调整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基本涵盖了当前文博行业各类专业的范畴,并且还规定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类别动态调整机制。这就为文博行业未来的职称评审专业需求预留了调整窗口。这种与时俱进的专业类别调整机制,将会使文博行业的各类专业人才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获得成长发展的机会。

  二是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长期以来,文博行业的职称评审也受到唯论文的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专业人员的同等成长发展。《意见》打破以“论文”一把尺子量天下的做法,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文博行业不同专业类别的工作特点,明确提出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绘图、文物摄影作品等。这就使各专业类别的人才评价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为各类专业人员提供了平等参与评价的机会,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是明确职称评价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倾斜。在文博领域中,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址分布在县域一级,那里有着大批文博专业人员,他们默默地为我国文博事业做着自己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基层职称评审一直是一个难题,基层人才流失成为普遍现象。《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制度,并且对基层一线人员的职称评审条件作出适度调整。这些规定对广大文博基层专业人才来说是一个福音,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留住基层人才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四是拓展了文博专业人才评价范围。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文博事业获得高速发展,文博事件日益成为社会热点,从文化遗址的申报,到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几乎都会引起社会热议,热爱文博事业和喜欢从事文博事业的人也越来越多。为满足社会各路人才的成长需求,《意见》打破体制障碍,提出“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职称评审。同时,又明确打破编制障碍,提出“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这对于广大热爱文博事业的社会人才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政策,有利于壮大我国文博专业队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五是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文博行业的职称评审一直高度集中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上。随着形势发展,下放职称评审权成为一种大趋势。这其中主要考虑两个层面的放权。一个是向地方放权,文博事业发展如同我国经济发展一样,同样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为调动地方积极性和尊重地方发展特点,《意见》明确规定在推行代表作制度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型和数量。”在职称评价标准上规定,“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另一个是向单位放权,为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和逐步落实单位自主用人权,《意见》在职称评价标准上规定,“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在职称组织评审上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以上权利的下放必将有利于调动地方和用人单位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和改善文博行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相信《意见》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博行业人才治理,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刘霞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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