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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社会捐赠制度

2021-03-10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工作,保障捐赠者和博物馆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捐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向博物馆自愿捐赠的各类文物、艺术品、资料、资金及其他物品。

  三、捐赠原则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或有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四、捐赠管理机构

  第五条博物馆设立专门的捐赠管理机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捐赠流程

  第六条捐赠者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向,填写《捐赠意向书》。

  第七条捐赠管理机构对捐赠物品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捐赠要求。

  第八条对于符合捐赠要求的物品,捐赠管理机构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捐赠物品的入馆手续,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条博物馆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入库,妥善保管。

  六、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博物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捐赠物品。

  第十二条对于捐赠的文物、艺术品等,博物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博物馆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

  七、捐赠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捐赠者有权要求博物馆对其捐赠行为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十六条捐赠者有权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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